一、主办单位
山西省球类运动管理中心
山西省羽毛球协会
二、承办单位 (待定)
三、协办单位 (待定)
四、赛事合作伙伴(待定)
五、比赛时间、地点
第一站:2019年 3月23日至3月24日;太原市
第二站:待定;
第三站:待定;
六、参赛单位
各市体育局、各市羽毛球协会
七、竞赛项目
甲组:男子单打、女子单打、男子双打、女子双打、混合双打
乙组:男子单打、女子单打、男子双打、女子双打、混合双打
丙组:男子单打、女子单打、男子双打、女子双打
丁组:男子单打、女子单打、男子双打、女子双打
10岁以下组:男子单打、女子单打、男子双打、女子双打
八、参赛办法
(一)全省中小学在校学生及羽毛球俱乐部,以市体育局、市羽毛球协会为单位进行报名,可跨地市报名;每队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1-5人,运动员报名人数不限。
(二)各组别年龄规定:
甲组:17-18岁(2001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
乙组:15-16岁(2003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
丙组:13-14岁(2005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
丁组:11-12岁(2007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
10岁以下组:9-10岁(2009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三)参赛运动员不得跨组别报名,同一组可报2个单项比赛。
(四)参赛运动员必须身体健康(报名时需提供本人身体健康证明);如在比赛期间出现任何意外,责任自负。
(五)参赛运动员必须办理比赛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
(六)运动员参赛时必须携带山西省公安机关颁发的身份证原件(丙组、丁组未办理身份证的运动员,必须携带户口本原件或当地派出所出具有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
(七)2019年已代表山西省在中国羽毛球协会注册或备案的外省籍运动员可以参赛。
九、竞赛办法
(一)采用中国羽协审定的最新《羽毛球竞赛规则》。
(二)各组别根据报名人数确定竞赛办法。
(三)计分办法采用每局21分每球得分制,三局两胜。
(四)比赛用球:由承办单位提供。
(五)积分办法
1、名次分:第一名:1400积分,第二名:1100积分,并列第三名:800积分,并列第五名:400积分,并列第九名:200积分。
2、场次分:运动员每参加一场比赛获得100积分(不论输赢)。
3、运动员遇轮空,计入场次分;弃权方无积分。
4、运动员每站比赛积分:名次分+场次分。
5、参加双打比赛的运动员积分按每人50%计算。
6、运动员如违反竞赛规则、体育道德等不当行为,将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扣除部分积分甚至全部积分的处罚。
(六)总决赛
1、积分赛各站单打前16名、双打前8名的运动员参加总决赛。
2、获得总积分前100名、双打积分总和前50名的运动员参加总决赛(双打运动员替换仅限符合积分条件的人员)。
十、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积分赛:
各项比赛均录取前8名,参赛队或参赛运动员不足9队(人)者,录取名次递减。分站赛决出冠亚军,第三、第四名并列,第五至第八名并列;取得录取名次的运动员将获得主办单位颁发的获奖证书及由合作伙伴提供的奖品。
(二)总决赛:
获得总决赛前8名的运动员将获得主办单位颁发的获奖证书。
十一、报名及报到
本次比赛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请各参赛单位关注“山西省羽毛球协会”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平台,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网络报名入口;同时必须将电子版报名表发送至山西省球类运动管理中心指定邮箱。
(一)联系人
山西省球类运动管理中心
联系人:魏 超
电 话:0351-7686574
邮 箱:sxqlyd2017@163.com
山西省羽毛球协会
联系人:蔡惠军 13513512020
(二) 报名时间及地点
第一站:太原( 3月22日至 3月23日) ;
报名截止日期:2019年 3月14日下午18:00点
第二站:待定
第三站:待定
总决赛:待定
十二、仲裁委员会与裁判员
(一)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国家体育总局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2、仲裁委员会由主办单位选派。
(二)赛区裁判员:
1、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
2、积分赛各站比赛第一阶段至第二阶段半决赛前采用1人裁判制,半决赛开始采用3人裁判制。总决赛将适当增加裁判员数量。
十三、其它
(一) 上场比赛前参赛队员必须出示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经审核后方可上场参赛。
(二)参赛队员如遇连场,可休息10分钟。根据比赛进程,裁判长有权调整比赛场序。
(三)比赛中运动员的申诉只能向裁判员提出,教练员的申诉只能向裁判长提出,领队的申诉应按仲裁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无论什么原因造成比赛中断5分钟(经调解说服后计算)以上者,按罢赛处理,取消整场比赛资格。
(四)为了严肃赛纪赛风,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对在比赛中有弄虚作假、无理取闹、拖延比赛、干扰比赛、罢赛等行为的参赛运动员按有关条款严肃处理。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和省体育局有关竞赛纪律的规定。
十四、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十五、本规程解释权属于主办单位。
附:报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