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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兴奋剂检查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7 16:52来源:科技教育宣传处 字体 [ ]

晋体科函〔2021〕6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兴奋剂检查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体育局、山西体育职业学院直属运动单位:

为规范我省兴奋剂检查官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兴奋剂检查官队伍,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检查官管理办法》体反兴奋剂字〔2017〕120号),制定了《山西省兴奋剂检查官管理办法》。已经第7次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体育局

2021年4月19日

山西省兴奋剂检查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省兴奋剂检查官(以下简称检查官)管理和队伍建设,保证兴奋剂检查工作依法依规和有效开展,根据《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兴奋剂检查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查官是指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授权、山西省反兴奋剂中心(以下简称“反兴奋剂中心”)管理,负责执行兴奋剂检查样本采集等活动的技术官员。

第三条 反兴奋剂中心负责检查官的管理,包括招募、培训、派遣、监督、奖惩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检查官以保证兴奋剂检查质量为工作宗旨,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兴奋剂检查。

第五条 检查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实施兴奋剂检查;

(二)检举和制止兴奋剂检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遵守工作纪律,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的监督;

(四)学习兴奋剂检查相关业务知识,按照要求参加培训;

(五)配合调查,准确客观提供证明和证词,出席听证会等兴奋剂检查相关业务活动;

(六)每年承担规定次数的兴奋剂检查任务。

第六条  检查官享有以下权利:

(一)检查官履行兴奋剂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体育训练场所、体育竞赛场所、运动员驻地等采集运动员样本; 

(二)参加兴奋剂检查工作相关培训;

(三)对兴奋剂检查工作提出建议;

(四)对侵害检查官权利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申诉;

(五)按照规定获取工作补贴,并享受相关保险。

第七条  检查官工作经费管理原则:

(一)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检查任务,检查官工作经费由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承担;

(二)非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检查计划的检查官工作经费由委托方或其指定单位承担。

1.赛内检查工作中,检查官工作补助和待遇参照裁判员标准,检查官工作团队负责人参照裁判长标准;

2.赛外检查工作中,检查官到太原市外,差旅费执行《山西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在太原市内参照《山西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反兴奋剂中心每年组织省内检查官参加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的资格认证,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为获得资格人员颁发检查官证件。

第九条  年度未参加兴奋剂检查工作的检查官,必须接受培训方可继续担任检查官。

第十条  以下情况将取消检查官资格: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二)年度未参加兴奋剂检查工作,也未参加培训的;

(三)违反反兴奋剂有关法规、制度,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第三章 招募和培训

第十一条 反兴奋剂中心可依据检查任务和实际需要招募检查官。

第十二条  检查官的招募渠道包括组织推荐、个人推荐、自荐、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三条  招募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身体状况良好,年满18周岁;

(三)每年能够承担规定次数的兴奋剂检查任务;

(四)无犯罪及其他不良记录;

(五)责任心强,服从管理,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意识;

(六)具有良好的沟通技能、心理素质和紧急情况处理能力;

(七)血检官应具备国家认可的采血资质。

第十四条 反兴奋剂中心根据上述条件审核报名人员资质,并根据招募培训考试结果确认录用人员。

第十五条 反兴奋剂中心负责实施培训,包括招募培训、日常培训、赛事培训,组织参加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十六条 培训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反兴奋剂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标准;

(二)反兴奋剂基础知识以及其他相关知识;

(三)兴奋剂检查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四)兴奋剂检查程序和标准;

(五)兴奋剂检查应急预案。

第四章 派遣和工作规范

第十七条 反兴奋剂中心可根据检查计划,并结合检查官具体情况实施派遣。

第十八条  派遣工作遵循回避原则,检查官不得对与本人利益相关的运动员以及运动项目实施兴奋剂检查,有利益关联的检查官不得执行同一批次检查任务。

第十九条  每次兴奋剂检查任务至少派遣两人,其中至少一人与受检运动员同性别,并指定一人作为负责检查官。

第二十条  检查官应遵守以下保密纪律:

(一)不得泄露兴奋剂检查相关信息;

(二)不得泄露受检运动员的个人信息;

(三)未经授权不得接受媒体采访。

第二十一条  检查官应遵守以下廉洁纪律:

(一)不得接受受检方任何形式的贿赂,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物品和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财产利益,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宴请等;

(二)不得在兴奋剂检查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和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应遵守财务制度,不得将兴奋剂检查经费用于非工作用途;

(四)执行兴奋剂检查任务期间不得携带亲属及无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  检查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执行兴奋剂检查任务期间不得饮酒,样本采集场所不得吸烟;

(二)检查官在执行兴奋剂检查任务期间不得与运动员合影、索要签名;

(三)检查官应团结协作,服从工作安排,不得挑选检查地点、检查项目及同行检查官;

(四)检查官不得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章 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反兴奋剂中心对检查官实施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否按程序和标准实施检查;

(二)是否按检查计划和要求实施检查;

(三)是否遵守工作纪律;

(四)有无其他违规违纪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因工作失误、失职违规违纪而造成错误或不良影响的检查官,视情节及后果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取消检查官资格的处罚。

检查官索取、收受被检查对象财物、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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