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体政〔2014〕18号
关于做好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
审批项目明确为后置审批相关
落实和承接工作的通知
各市体育局、有关直属单位、机关有关处: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将“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明确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前,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审批由市、县两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审批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为切实落实好国发50号文件精神,今后在体育经营活动中凡涉及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和设立站点的,市县两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先工商登记、后行政审批的程序进行,其他审批条件和程序继续按照《山西省体育局关于印发体育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条件和程序的通知》(晋体政[2014]3号)执行。
执行中如有其他问题,可与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处联系。
联系人:侯冰
电 话:7686256
山西省体育局
201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