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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项目明确为后置审批相关落实和承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25 09:48来源:山西省体育局 字体 [ ]

晋体政〔2014〕18号

 

 

关于做好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

审批项目明确为后置审批相关

落实和承接工作的通知

 

各市体育局、有关直属单位、机关有关处: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将“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明确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前,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审批由市、县两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审批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为切实落实好国发50号文件精神,今后在体育经营活动中凡涉及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和设立站点的,市县两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先工商登记、后行政审批的程序进行,其他审批条件和程序继续按照《山西省体育局关于印发体育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条件和程序的通知》(晋体政[2014]3号)执行。

执行中如有其他问题,可与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处联系。

联系人:侯冰

电  话:7686256

 

 

 

 

山西省体育局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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