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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体育竞赛督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8 11:11来源:山西省体育局 字体 [ ]

晋体竞〔2015〕6

 

关于印发《山西省体育竞赛督察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体育局,局各直属单位,各单项体育协会,机关各处室:

《山西省体育竞赛督察员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体育局

                        2015年4月14日

 

 

山西省体育竞赛督察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体育竞赛合法、公平、公正,加强赛风赛纪监督,根据《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区域内举办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省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全省性体育竞赛,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办前款规定的体育竞赛由省体育局选派山西省体育竞赛督察员(以下简称竞赛督察员)。

第四条  省体育局成立山西省体育竞赛督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察办公室),督察办公室领导由省体育局分管体育竞赛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竞技体育处、群众体育处、青少年体育处、科技教育处、政策法规处及其他具有相关行政职能的管理中心的人员组成。竞赛督察办公室设在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负责竞赛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竞赛督察员人才库的建立、管理;

(二)负责竞赛督察员的选派;

(三)定期组织竞赛督察员学习培训;

(四)清退不合格的竞赛督察员,并及时增补;

(五)负责省体育竞赛督察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竞赛督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和应用体育竞赛管理等相关法律政策;

(二)熟知体育竞赛程序和要求;

(三)具有较丰富的体育管理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坚持原则、求真务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五)身体健康,能够从事体育竞赛现场监督工作。

第六条  竞赛督察员由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督察办公室审核合格后,由督察办公室颁发“山西省体育竞赛督察员证书”,并录入竞赛督察员人才库。

第七条  督察办公室从竞赛督察员人才管理库中选派竞赛督察员;因赛事需要,竞赛督察员人才管理库中人选不足的,由督察办公室直接选派。

第八条  对确定选派的竞赛督察员,由其在赛前持督察办公室统一出具的“山西省体育竞赛督察员选派通知书”与赛区组委会(竞委会)接洽。

第九条  竞赛督察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体育竞赛主办者对竞赛规程、规则的履行情况;

(二)监督赛风赛纪、反兴奋剂工作责任落实情况;

(三)监督赛区组委会(竞委会)工作人员、裁判员、各参赛单位在体育竞赛中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

(四)监督赛区“厉行节约、反对铺张、开创新风”节俭办赛的情况;

(五)接受情况反映和对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督察办公室报告;

(六)监督“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工作;

(七)履行对体育竞赛文书规范性的监督职责,妥善保管有关原始资料,按时撰写督察工作报告,报督察办公室;

(八)完成督察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条  竞赛督察员到达比赛地点后,赛区组委会(竞委会)应当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公开竞赛督察员工作电话。

第十一条  赛区组委会(竞委会)应及时向竞赛督察员提供有关体育竞赛的文件资料,安排竞赛督察员参加有关会议,列席组委会和仲裁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二条 竞赛督察员依照“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的原则开展工作,督促赛区组委会(竞委会)处理竞赛组织和有关赛风赛纪方面的问题。

第十三条  竞赛督察员对涉及运动员资格问题的举报,可对运动员或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查证属实的,督促赛区组委会(竞委会)按有关规定处理;查证后仍存疑的,交运动员资格认证机构进一步核实处理。举报、查证及处理情况报督察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竞赛督察员对涉及竞赛组织和裁判工作的举报和投诉,属于竞赛规则范围的,督促竞赛工作机构和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属于廉洁自律方面的,及时报告赛区组委会(竞委会)核实处理。

第十五条 对参赛单位不遵守竞赛规则和赛风赛纪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督促赛区组委会(竞委会)严肃责任追究,并报督察办公室责成有关单位、协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罚。

第十六条  竞赛督察员的工作费用,参照竞赛管理人员的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竞赛督察员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办事;

(二)严格遵守体育竞赛相关规定;

(三)不接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等活动,不接受礼物馈赠;

(四)保守秘密,未经授权,不得接受媒体采访或对外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对竞赛督察员在工作中失职渎职,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其竞赛督察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规定处理;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赛区组委会(竞委会)工作人员、裁判员、各参赛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监督,对监督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督察办公室反映。对不接受监督、无理取闹及影响竞赛督察员开展工作的行为,对当事人按其隶属关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山西省体育竞赛督察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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