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体政〔2015〕18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
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山西省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已经省体育局2015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体育局
2015年12月21日
山西省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
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意见》(晋政发[2015]29号)和有关规定,结合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体育局对《山西省体育局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实施意见》(晋体政[2015]17号)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内的事项的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体育局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处室和单位、或者牵头处室和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或者作出决策。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完成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后,将相关材料送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对特别重大复杂的行政决策事项,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参加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第八条 承办单位送法制工作机构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
(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关背景说明;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定依据;
(四)听取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书面记录;
(五)专家论证情况书面记录;
(六)依法举行听证会的,提供相关书面记录;
(七)风险评估报告;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文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缺失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要求承办单位限期补送。补送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九条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是否超越省体育局的法定权限;
(三)是否符合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程序;
(四) 其他需要审查的问题。
第十一条 法制工作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
(三)实地调研;
(四)召集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
第十二条 在合法性审查中,法制工作机构可以要求承办单位补充相关材料。
开展实地调研和补充相关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十三条 法制工作机构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合法性方面是否存在问题的明确判断;
(三)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同时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对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修改。未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未经合法性审查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出现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终身责任。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报送材料虚假,认定事实有误,或者法制工作机构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明显违法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涉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参与合法性审查的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重大决策的内容。
第十八条 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法制工作机构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