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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体育局法律顾问 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26 15:50来源:管理员 字体 [ ]

各市体育(文化)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晋政办发〔2017〕5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省体育局法律顾问工作,深入推进体育系统依法行政,特制定本规则。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遵照执行。

 

山西省体育局

                                  2018年4月8日

 

山西省体育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晋政办发〔2017〕5号文件之规定,深入推进体育系统依法行政,加强和规范省体育局法律顾问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山西省体育局法律顾问单位和法律顾问遴选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条 遴选法律顾问单位和法律顾问的条件:

(一)拟聘任的法律顾问人选要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拟聘任的法律顾问单位要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聘任的法律顾问一般应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熟悉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体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且在所从事的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法律实践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执业律师;

(三)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声誉和社会责任感;热心为山西体育提供法律服务,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时间和精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三条 遴选聘用程序:

(一)法律顾问单位和法律顾问以自愿报名为准,省体育局将从省委、省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中遴选;

(二)省体育局会同省政府法制机构或省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多种形式的考查,择优确定候选对象;

(三)遴选出的法律顾问单位和法律顾问候选对象,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签订合同、发放聘书,聘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条 省体育局法律顾问单位和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省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出具法律意见,或应省体育局要求,进行专项法律论证;

(二)参与省体育局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并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参与以省体育局名义洽谈、签约的涉外和国内经济合作项目的谈判,并代省体育局草拟、修改、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及重要的法律文件;

(四)参与处置信访案件、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以及涉及体育系统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协助省体育局处理执行、查封、扣押和其他非诉讼等紧急法律事务;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为省体育局及局系统单位的行政赔偿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六)协助省体育局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和法律咨询,对体育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办理省体育局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在履行本规则第(三)、(四)、(五)项工作职责时,必须取得省体育局委托或书面授权。

第五条 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省体育局法律顾问单位和法律顾问的协调、联络和日常管理,指派专人负责日常联络和协调,其工作职责:   

(一)负责协调法律顾问单位和法律顾问参与省体育局有关会议、谈判及其他法律事务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负责将需要法律顾问单位和法律顾问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合同、协议等材料送交法律顾问单位和法律顾问征询意见,并对意见进行收集、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省体育局领导决策参考;

(三)负责召集法律顾问单位和法律顾问召开工作例会,收集、汇总工作情况,并定期向省体育局汇报;

(四)由政策法规处负责每年度对法律顾问单位和法律顾问的考察、考核;

(五)省体育局法律顾问单位和法律顾问受省体育局委托办理法律事务时,涉及相关文件需要签章的,由局政策法规处提出请示按省体育局办理程序送签;

(六)省体育局法律顾问单位和法律顾问日常工作经费,由局政策法规处提出经费概算,并会同局经济处审核后列入省体育局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七)具体办理省体育局诉讼案件和其它重大纠纷案件的专项经费,局政策法规处根据实际需要提出预算,会同局经济处报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定;

(八)其他需要联络、协调的事项。

第六条 省体育局法律顾问单位和法律顾问主要工作方式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具体通过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第七条 省体育局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参加,其中以下法律事务必须交法律顾问审核并由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意见,法律顾问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和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的合法性负责。

(一)以省体育局名义发布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二)以省体育局名义对外签定的合同、协议;

(三)以省体育局名义对外出具的承诺书、委托书;

(四)其他可能产生重大法律影响的重要文件。
  第八条 省体育局法律顾问单位和法律顾问处理的法律事务涉及省体育局部门或直属单位的,有关部门或直属单位应当通过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处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省体育局法律顾问,并派员参加有关会议,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九条 省体育局法律顾问处理的法律事务需要省体育局有关部门或直属单位配合的,有关部门或直属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 省体育局按法律顾问合同约定支付省体育局法律顾问工作报酬,并根据工作需要,确保省体育局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办理省体育局法律事务时能及时调阅有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供进行现场调研的必要条件;

(四)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体育局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省体育局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月第一个星期四下午到省体育局提供咨询服务,其他时间如有要求随时提供咨询,在履职年末提供书面法律服务总结;

(二)按要求参加省体育局召开的有关会议;

(三)保守工作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有关信息,未经委托和授权,不得接受媒体采访或对外发表意见;

(四)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转委托他人代理受托办理事项,更不得以省体育局的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任何活动;

(五)在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省体育局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省体育局法律顾问单位和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或履行职责不适当,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

(二)违反保密法及有关规定,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三)以省体育局法律顾问单位和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体育局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的;

(四)在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省体育局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五)其他有损省体育局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省体育局直属单位遵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 鼓励省体育局直属单位另外聘请法律顾问单位和专项法律顾问,应书面报备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处。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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