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体育局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
一、省体育局机关所有印章都要有专人管理,设专门保险柜存放,确保印章的绝对安全。
二、使用“山西省体育局”印章,原则上须经省体育局局长或副局长批准。
使用“中国共产党山西省体育局党组”印章,须经省体育局党组书记或副书记批准。
省体育局文件用印,以领导签批件为准。
省体育局便函用印可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业务工作用章,由有关处、室负责人签字即可。
三、省体育局机关各处、室印章及业务专用印章,由各处、室负责管理和使用。
使用处、室印章,须经处、室负责同志批准。业务专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由各处、室制定相应规定。
四、凡用印(不含业务专用印章)都要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含:用印单位、时间、内容、份数、发往何处、批准人、经办人、用印人。同时将用印单位来函、领导批示等原件附存根之后备查。
五、用印位置要符合有关规定,盖章要端正,清晰。如需在印刷厂使用套印,须派专人到现场监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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