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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体育局群众走访接待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5-08-29

山西省体育局群众走访接待工作暂行办法

(2001年5月22日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月11日晋体办(2002]4号文件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管理、保持山西省体育局同社会和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走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山西省体育局正常的办公秩序,根据《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内容和法制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群众走访,指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山西省体育局处理或协调处理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群众走访及其接待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遵照本办法之规定有序进行。

    第四条  接待时间、接待地点和接待人员

    (一)接待时间:山西省体育局对群众走访接待的规定时间是每周五下午3:00—5:00;

    紧急走访事项和特殊情况可不受规定时间限制。对来自外地的走访者或因紧急事项和特殊情况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接待的走访者,门岗值班人员可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体育局保卫处或办公室负责人,经批准同意后,亲自领入接待室,由办公室负责接待。

    (二)接待地点:机关办公楼810室;电话:7686207、7686208。

    (三)接待人员:

    (1)一般情况下,由省体育局办公室人负责接待;

    (2)如问题涉及到有关处室的业务工作,需要相关处室出面配合时,由办公室通知其负责人或熟悉情况的相关人员参与接待;

    (3)如果办公室负责人认为确有必要,可请局领导出面参与接待工作。

    第五条  省体育局门岗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外来人员进入许可制度。

    凡属于群众走访者(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须凭有效证件或身份证明,在省体育局门岗处按规定办理进入手续。

    对群众走访者,门岗值班人员经请示办公室或保卫处负责人同意后,将走访者亲自领至接待室。

    第六条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推选代表参加接待,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七条  山西省体育局群众走访的接待工作在省体育局领导下,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接待管理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并协调。

    第八条  接待群众走访者时,接待人员必须首先问清并登记走访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户口所在地、职业、走访反映内容及问题,然后根据反映问题予以解答和处理。

    第九条  接待人员在受理群众走访事项时,应本着认真积极、理智负责的态度,依法办事,照章行事,严格遵守《信访条例》的有关精神和规定。

    第十条  对走访者反映的同一问题,如省体育局已经做过明确答复并且没有新的处理意见,接待人员在问清情况后,可结束接待工作。

    第十一条  走访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二条  走访者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违禁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三条  对接待人员已经陈述清楚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的走访事项,走访者如有不同意见,可按合法程序逐级上告或申诉,不得在省体育局接待场所继续纠缠或无理取闹。

    第十四条  走访者妨碍信访秩序的,接待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由体育局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拒不服从的,由省体育局保卫处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其它未尽事宜,参照《信访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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