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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07 10:30来源:青少处 字体 [ ]

晋体发〔2022〕1号

各市体育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体育局  山西省教育厅

2022年5月31日

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体教融合,推动我省青少年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体发2020〕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学校体育工作

(一)提高学校体育课程质量。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面向全体学生,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通过“教会、勤练、常赛”的方式,指导学生掌握1至2项运动技能,帮助学生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学校体育课义务教育阶段1—2年级每周不少于4节课,3—9年级每周不少于3节课,高中阶段每周不少于2节课。学前教育阶段开展适合幼儿身心特点的游戏活动,培养体育兴趣爱好。鼓励高等教育阶段学校增设体育选修课

(二)丰富学生课余体育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足球、篮球、排球、田径、游泳、体操、武术、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健美操、跆拳道、跳绳、冰雪和中华传统及地方特色体育项目等课余训练、竞赛活动,并融入学校体育教学、训练、竞赛体系。扩大校内、校际体育比赛覆盖面和参与度,广泛组织冬夏令营等选拔性竞赛活动。合理安排学生课余体育活动,着力保障学生每天校内、校外各1个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学校与体校、社会体育组织合作,开展体育教学、训练、竞赛、活动。加强青少年学生军训。

(三)加强学校运动队建设。鼓励大中小学校在广泛开展校内竞赛活动的基础上,建设1支以上学校代表队,每周训练不低于3次,每次不低于1.5小时。鼓励建设高水平运动队的高校全面建立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球类项目队伍,鼓励中小学建立足球、篮球、排球、田径、游泳学校代表队。对开展情况优异的学校,教育部门会同体育部门对教师、教练员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适当激励。

(四)推进学校体育评价改革。强化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及结果应用,将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作为学校教育教学考核的指标和中小学生毕业证书发放的参考。将体育科目纳入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科学确定并逐步提高中考体育分值,推进测试内容、方式和计分办法改革,逐步将足球、篮球、排球、田径、游泳等项目纳入中考体育测试范围,增加过程性测试和运动技能考核。高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学习需要,将学生体育素养作为招生录取的参考,积极推进高校在招生测试中增设体育项目。

(五)加强体育教育体系建设。高等体育院校要加强体育基础理论研究,充分发挥在项目开展、科研训练、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智库作用。有体育单独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要加大高水平教练员、裁判员培养力度。山西体育职业学院要加强体育专业建设,开展有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资格的培训和认定,培养中小学青训教练员。支持高等体育院校在科研训练、师资培训等方面与体育部门合作,探索有体育单独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立足球、篮球、排球学院或系或专业。

二、完善青少年体育赛事体系

(六)统筹规划全省青少年体育赛事。义务教育、高中和大学阶段学生体育赛事由教育、体育部门共同组织,职业化的青少年体育赛事由体育部门主办、教育部门配合。统筹安排竞赛计划,建立统一的运动员注册和裁判员信息系统,严格运动员资格审查,规范竞赛组织标准。建立健全分学段(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的四级青少年体育赛事体系,完善省、市、县三级竞赛制度。鼓励各地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青少年体育品牌赛事活动。

(七)定期举办市县级、校级体育赛事。各市、县每年举办不少于5项单项体育赛事和1次综合性运动会或体育节。学校要广泛开展班级、年级体育比赛,每学期至少举办1次全员参与的综合性运动会或体育节。教育、体育部门联合组织经常性的校际、区域单项比赛,逐步建立校内竞赛—校际竞赛—选拔性竞赛为一体的竞赛体系。

(八)发挥体育协会组织作用。以足球、篮球、排球、田径、游泳等运动项目为引领,充分发挥单项体育协会的专业性、权威性,积极推动青少年体育赛事的组织和开展。

(九)严格规范学生运动水平等级认证。严格执行国家教育、体育部门为在校学生运动水平等级认证制定的统一标准,建立共同评定机制,加强认证管理,规范审批程序。

(十)完善运动员奖励激励机制。对我省运动员参加国际性、全国性重大体育赛事取得的成绩纳入体育、教育部门双方奖励评估机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各市、县应参照建立相应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输送和重大体育赛事成绩奖励评估机制,出台具体奖励办法。

三、加强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和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

(十一)积极创建体育传统特色学校。按照“一校一品”“一校多品”的学校体育模式,将原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体育特色学校整合为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由教育、体育部门联合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加强体育传统特色学校体育师资队伍建设,完善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竞赛、活动制度,充分发挥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的示范引领作用。

(十二)努力提高体育传统特色学校运动水平。鼓励每所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围绕学校传统特色项目成立学校代表队,每支代表队至少配备1名专职教练员,提供专业体育训练和指导,提高体育传统特色学校运动水平。支持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建立高水平运动队。

(十三)建立体育传统特色学校人才选拔输送机制。鼓励各地在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的基础上建立“一条龙”人才体系,由小学、初中、高中组成对口升学单位,开展相同项目体育训练,解决体育人才升学断档问题。各市、县要形成体育传统特色学校与体校联合培养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机制,选拔一定比例的优秀学生运动员进入省队参加训练、比赛。

(十四)支持高校建设高水平运动队。教育、体育部门要积极推进省队与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合作共建优秀运动队,在高水平运动队训练、竞赛、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将其纳入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序列。按照程序选拔符合条件和标准的高校高水平运动队优秀运动员进入省队,由其代表山西省承担相应比赛任务。

(十五)完善高校高水平运动员文化教育相关政策。教育部门要通过学分制、延长学制、个性化授课、补课等方式,在不降低学业标准要求、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下,为优秀运动员完成学业创造条件。

四、深化体校改革

(十六)积极拓展体校办学功能。推动各级各类体校改革,在突出体校专业特色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任务的同时,推动建立青少年体育训练中心,以适当形式与当地中小学校合作,为其提供场地设施、教学服务、师资力量等。充分利用体校体育场地和人力资源,积极承接各类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推选优秀教练员到中小学校指导训练,统筹推进青少年科学训练水平提高和青少年体育活动开展。

(十七)加强体校学生文化教育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将体校义务教育适龄学生的文化教育全部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体校应依法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配齐配足配优文化课教师,相关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及教材使用情况应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备。支持体校与中小学校加强合作,探索采取共建、联办的方式,为青少年运动员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创造更好的教育条件,不断提高其文化教育水平。

(十八)保障体校教师、教练员合理待遇。确保体校教师在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相应享受与当地普通中小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同等待遇,合理保障工资薪酬。鼓励体校教练员参与中小学校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为学生提供专项运动技能培训服务。体校教练员参与课外体育辅导、竞赛活动组织、青少年体育训练等可以按规定领取报酬。

五、规范社会体育组织

(十九)促进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鼓励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建立衔接有序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竞赛、训练和培训体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在场地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落实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同制定的社会体育俱乐部进入校园的准入标准,由学校自主选择俱乐部开展合作。规范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杜绝因联合认定俱乐部而出现变相行政审批现象。

(二十)支持学校成立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支持大中小学校成立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引导学生积极参与体育技能培训和竞赛活动。将体育教师参与学校俱乐部课余训练、竞赛活动等任务计入体育教师工作量,在绩效工资分配时给予体现。

(二十一)支持社会体育组织发展。转变发展方式,加大向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社会体育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力度。鼓励社会体育组织积极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为缺少体育师资的中小学校提供体育教学和教练服务。积极引导社会体育组织承办和开展青少年体育培训、青少年体育冬夏令营、体育训练营、亲子运动会等体育活动。

六、加强教练员和体育教师队伍建设

(二十二)推进优秀退役运动员担任体育教师或教练员。制定优秀退役运动员进学校担任体育教师和教练员办法,着力解决各级各类学校体育专业人才不足和优秀退役运动员职业转型渠道不畅问题。组织退役运动员职业转型技能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进学校任教。鼓励符合条件人员兼任体育教师和体育教练员,支持体育教师、体育教练员岗位双向交流。

  (二十三)设立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落实大中小学体育教练员岗位制度,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明确岗位设置条件、教练员职称评定要求,拓宽教练员职业发展空间。

(二十四)加强体育师资培训力度。选派体育教师、教练员参加各种体育运动项目技能培训,增强体育教学和课余训练能力。加大对全省体育教师、教练员的培训力度,切实提升全省体育教师、教练员的业务知识和执教能力。

七、强化政策保障

(二十五)研究制定体育特长学生政策。研究制定有体育特长学生的评价、升学保障等政策,探索灵活学籍等制度,采取综合措施为有体育特长学生创造发展空间,为愿意成为专业运动员的学生提供升学通道,解除后顾之忧。

(二十六)加强场地设施共享利用。鼓励存量土地和房屋、绿化用地、地下空间、建筑屋顶等兼容建设体育场地设施。支持体育场地设施向青少年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提高体育场馆设施开放程度和利用效率,将开展青少年体育情况纳入大型体育场馆综合评价体系。鼓励利用场地设施创建或引入社会体育组织,提供更多公益性体育活动。鼓励成立校际体育场馆联盟,实现资源共享、功能互补。

  (二十七)严格规范青少年运动员管理。按照国家要求严格规范青少年运动员培训、参赛和流动,加强运动员代理人从业管理,坚决执行培养补偿政策,切实保障“谁培养谁受益”。

八、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市县政府要把体教融合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本地区青少年体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谋划。

 进一步完善省级青少年体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重大事项按程序报省政府决定。各市、县建立相应的青少年体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十九)完善经费保障。市县政府要加大对体教融合工作的支持力度,将体教融合发展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统筹安排。

完善经费投入机制,统筹安排财政资金积极支持青少年体育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青少年体育发展,多渠道增加青少年体育经费投入。

(三十)强化考核督导。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将体教融合工作纳入当地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通过统筹资源、加强考核等政策引导,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建立联合督导机制,压实地方责任,对各地体教融合工作中涉及全民健身、竞技体育的相关政策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评估,对执行不力的要严肃追责。

(三十一)重视宣传推广。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对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的宣传转播力度,营造全社会关注、重视青少年体育的良好氛围。要及时总结体教融合工作中的经验做法,积极树立体教融合工作先进典型,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推广传播好的经验做法,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体教融合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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