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推进我省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序起步发展,更好地为培训机构和考生服务,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开展培训机构公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体职鉴字〔2019〕18号)要求,将在山西省开展体育行业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公示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用公示制的目的
加强对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规范和统一培训标准,提高培训质量;充分发挥和调动社会各方的优势和积极性,有效利用体育行业及有关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现有培训资源,配合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增强鉴定的计划性,配合培训及时开展鉴定。
二、公示机构设置原则
(一)根据职鉴工作初期开展需求,拟选定游泳培训机构两家,滑雪培训机构一家,攀岩培训机构一家,潜水培训机构一家;
(二)公示培训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三)依据项目的培训鉴定数量和质量;
(四)根据我省职鉴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第一批评估不选取太原市以外地区机构作为培训基地;
(五)自愿申请且能够积极配合山西省体育局和鉴定站工作,自觉接受鉴定部门业务指导和社会监督的机构。
三、公示条件
(一)公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2.具有与所培训职业(项目)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培训场地和设备设施(理论考场具备无纸化考试条件优先);
3.培训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
4.具有较完善的培训发展计划和健全的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员管理等规章制度及培训体系;至少拥有专职的培训管理人员1人和相应符合资质的专(兼)职培训教师游泳救生员项目5人,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项目5人,滑雪项目3人,攀岩项目2人,潜水项目2人(须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相关项目培训师资质);
5.使用规范的职业培训教材,并按照统一的职业标准,培训大纲,聘用有资质的培训师开展培训活动,严格培训学时和培训规模要求,保证培训质量;
6.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并有一定的经费保证,无违规情况;
7.积极配合省体育局和职鉴站工作,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和社会监督的机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及公示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的企业;
2.提供虚假信息或进行虚假宣传的;
3.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
4.有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5.财务制度不健全,票据使用混乱,乱收费等违规现象的;
6.不具备正常运营能力的;
7.项目、规划、经营方向等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8.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公示程序
(一)提交申报材料
1.《山西省体育行业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申请表》;
2.单位法人资质证明;
3.培训、鉴定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配套设备、器材的主要技术指标和影像证明材料;
4.培训发展计划;
5.培训机构组织架构,培训组织、教学管理、后勤保障等规章制度;
6.工作人员、师资人员资质证明材料、聘用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需本人签字确认);
7.开户银行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账户资金证明材料。
(二)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申报情况组织相关领导、专家等成员开展资料审核和实地考察,进行评估打分。
(三)对审核评估合格的培训机构在山西省体育局网站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对公示机构实行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根据全省职鉴工作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各项目培训机构的增减工作。
(二)各公示培训机构应自觉接受职鉴站的业务指导和社会监督。使用规范的职业培训教材,并按照统一的职业标准、培训大纲,聘用有资质的培训师开展培训活动,严格培训学时要求,不断提高培训质量。积极配合职鉴站工作,保障考试场地、器材及其他所需的条件,做好学员及考生的服务。
(三)本着推广体育行业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的原则,培训机构应按照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招生公告中予以明确,在山西辖区内的培训机构、相同项目的培训收费应基本保持一致。
六、申报时间与项目
(一)申报时间: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21日前提交相关材料,过期不候,纸质版材料以寄出时间为准。
(二)可申报项目(5项):
1.游泳救生员;
2.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潜水、攀岩、滑雪。
七、其他
(一)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伟
联系电话:0351-7686164
邮箱:sxtyfzzx_pjk@163.com
邮寄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寇庄北街2-6号体育局机关2楼
(二)材料申报方式
各有关单位将所有申报材料加盖公章后以电子文件形式发送至邮箱,同版纸质材料(一式两份)采用快递寄送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至指定地点。
附件:《山西省体育行业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申请表》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