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条 兴奋剂控制职责的明确化
[释义:为使反兴奋剂斗争卓有成效,必须由众多反兴奋剂组织在国际和国家层面上各自实施强有力的反兴奋剂计划。本条例不因支持一个组织的专有权限而限制另一个组织的职责,而是这样处理因职责重叠可能出现的问题:首先是创建更高层次的全面的和谐统一,其次是在具体问题上制定优先及合作的规定。]
15.1 赛事检查
在国际赛事和国家赛事中都需要并且应当采集样品进行兴奋剂检查。但就一个赛事而言,应该只有一个组织负责启动和指导兴奋剂检查。在国际赛事中,应由负责该赛事的国际组织(如管理奥运会的国际奥委会、管理某项运动的世界锦标赛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管理泛美运动会的泛美体育组织)启动和指导兴奋剂检查的样品采集工作。如果相关国际组织决定在某个此类赛事上不进行任何兴奋剂检查,该赛事举办国的国家反兴奋剂组织通过与该国际组织或WADA的协调,获得批准后则可启动和实施兴奋剂检查。在国家赛事中,应由指定的本国的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启动和指导兴奋剂检查的样品采集工作。
[释义: “启动和指导兴奋剂检查”的反兴奋剂组织,可自行选择同其他组织签定协议,并委托其履行采集样品或其他兴奋剂控制程序中的职责。]
15.2 赛外检查
赛外检查需要并应当由国际组织和国家组织共同启动和指导实施。赛外检查可由以下组织启动和指导实施:(a)WADA;(b)负责奥运会或残奥会的国际奥委会或国际残疾人奥委会;(c)运动员所属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d)运动员所属的国家反兴奋剂组织;或(e)运动员当前所在地的任何国家的国家反兴奋剂组织。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得联合检查的效果,避免对运动员进行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实施赛外检查应当通过WADA进行协调。
[释义: 可以通过各签约方和各国政府之间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议,授权其他机构实施赛外检查。]
15.3 检测结果管理、听证会及处罚
除以下第15.3.1条款的规定外,检测结果管理和听证会应由启动和指导实施样品采集的反兴奋剂组织负责(或者,如果在没有采集样品的情况下,由发现兴奋剂违规的组织负责),并且应按该组织制定的程序规定操作。无论什么组织负责检测结果管理或召开听证会,都应遵守第7条款和第8条款中规定的原则,还应遵守本条例第一部分的导言中确认的、必须没有实质性改变的规则。
[释义: 在某些情况下,启动和指导采集样品的反兴奋剂组织可在其程序规则中规定,检测结果管理的工作将交由另一个组织(如运动员所属的国家协会)负责。就此情况而言,反兴奋剂组织应有责任确认该组织的反兴奋剂规则与本条例是一致的。]
15.3.1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实施兴奋剂检查时,若查出或发现非该国公民或居 民的运动员违规,则该运动员的检测结果管理和听证会等事宜应当按相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规定处理。由国际奥委会、国际残疾人奥委会或重大赛事组织机构实施的兴奋剂检查发现违规,其检测结果管理和听证会等事宜应当交给相关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处理,以便对违规者实施取消该赛事参赛资格或比赛成绩之外的处罚。
[释义: 某个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可以在本国境内检查一名它本不拥有管辖权的外国运动员,但在检测结果管理和安排举行听证会方面没有任何专门的规定。本条款规定:留待相关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根据其自己的规则确定――是否委托该运动员所属国家的反兴奋剂组织或当初采集样品的反兴奋剂组织管理该案件,或由其自己管理。]
15.4 相互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