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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21 10:30来源:局办公室 字体 [ ]

随着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各类数据迅猛增长、不断汇聚。“十三五”期间,我国数据年均增速超50%,数据总量全球占比达20%,成为数据量最大、数据类型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当前,数据作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的生产要素,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我国高度重视数据安全工作,经过近三年的部署与起草,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数据安全法》共七章五十五条,包括了总则、数据安全与发展、数据安全制度、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法律责任、附则。《数据安全法》作为数据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具有独特价值与意义。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并为后续各类数据领域配套制度、规范及标准提供了依据;二是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规范参与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让人民群众增强数字安全感与获得感;三是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为推进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提供了基础安全保障。

•统筹兼顾,数据安全与产业发展并重

《数据安全法》第二章明确了要安全与发展并重,坚持以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促进数据安全,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两方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数据安全法》强调了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支持和鼓励数据开发利用、检测评估、认证服务、交易流通等业务及应用,并明确提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以充分指导数据资源在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中释放更大价值。

•顶层出发,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制度

为了强化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数据安全法》明确了数据安全制度安排,确立了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数据安全审查、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基本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措施,提升国家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其中,在制度内容中首先强调了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建立从国家层面到各地区、各部门的重要数据目录,为下一步数据深度管理和利用打下坚实基础。

•责任为先,明确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数据安全法》第四章明确了数据处理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个人等业内各方参与者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为各主体开展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均指明了方向。在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方面,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其他数据处理者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进行了相应规范,同时明确了非经我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我国境内的数据,为进一步加强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提供了有力依据。此外,《数据安全法》对数据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提出了数据来源核查义务,为促进数据交易的有序开展提供了法律助力。

•用管结合,推动政务数据安全开放

《数据安全法》第五章对政务数据提出了科学、准确、时效三点要求,明晰了国家机关在政务数据收集、使用等活动中的责任,为国家积极运用政务数据,构建智慧、高效、协同的数字政府提供了法律支持。其中,明确了国家机关与受托方在处理政务数据时的相应义务,对政务平台、系统建设服务商的行为进行了法律约束,避免了政务数据被擅自留存、使用、泄露的风险。同时,《数据安全法》强调了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为构建数字政府、形成新型治理模式提供了重要支撑。

•重拳出击,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数据安全法》第六章明确了不履行或违反相关条例的法律责任,在处罚金额上最高至1000万元或十倍违法所得,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的处罚彰显了国家对数据安全的重视程度以及对破坏数据安全行为打击到底的决心。此外,《数据安全法》对数据交易方面违法行为进行了专门的处罚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数据交易活动提供了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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